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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7大亮点

时间:2018-09-11 13:53                 来源:                 发布人:高燕仙                 浏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今天(9月7日)上午在委机关2号楼新闻发布厅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有关情况。

  中国家庭报记者:

  医疗纠纷是世界难题,各国也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请问申卫星院长,我们这个《条例》中的一些亮点主要有哪些?谢谢。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

  此次颁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总结起来应该说有如下几个亮点。

  一,以患者为中心,预防医疗风险。《条例》明确将预防的理念纳入立法目的之中,并且专设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强调以患者为中心,恪守职业道德;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并且形成闭环反馈。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这对促使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相关规范和要求,最大限度地实现诊疗目标、保障患者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多部门合作共治,将医疗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随着医疗纠纷愈演愈烈,医患矛盾日益成为社会的重要矛盾之一,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也从过去简单的民事纠纷的问题,逐渐演变成事关社会治安的大问题,因此需要各部门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全面推进医疗纠纷的综合治理。同时,《条例》明确了公安部门依法出警的义务,规范了新闻媒体对于医疗纠纷信息的报道。

  三,发挥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主渠道作用。近年来的医疗纠纷处理实践表明,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一个有效途径,它以相对柔性的方式解决纠纷,缓解了医患对抗,有利于促进医患和谐。同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费用、公信力高以及专业性较强等优势,已逐渐成为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主渠道。《条例》将这一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具体制度进一步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此外,此次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解决的五种途径,包括双方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诉讼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为医疗纠纷的处理开拓了更广泛的多元化渠道,进一步完善了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

  四,医疗损害鉴定坚持同行评议的原则。鉴定意见属于科学证据,强调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两重属性,公正性可以通过制度设计来保障,专业的问题只能由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同时,条例对咨询专家的选取也作出了规定:不论是人民调解还是行政调解,需要咨询专家时,可以从同一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咨询,同样坚持了同行评议的原则。

  五,建立了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在第七条中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险。”医疗责任保险是转移风险的国际通行做法,如美国、日本便是主要通过行业协会与保险公司来解决医疗纠纷。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及赔偿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因此医疗责任保险投保的主体也应当是医疗机构。医疗意外保险保障的则是患者本人,是患者自愿购买的一款保险,若在诊疗活动中发生保险范围的医疗意外情况,保险公司就按照相关条款向患者给付保险金。构建完整的风险分担机制,有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

  六,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条例在知情同意告知、医疗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和新技术准入管理以及病历资料封存、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等工作环节上,要求医疗机构依法开展工作。

  七,统一赔偿标准。《条例》第44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仅规定给予患方一次性经济补偿,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只补不赔”。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承认患者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并且明确规定了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但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相比,存在标准过低的问题。本次条例修订,明确医疗损害赔偿的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的确定,实际上意味着医疗损害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相同的赔偿标准。